第十七条 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大麻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公安、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部门开展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巡查。
第十八条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及其制品。
禁止违反规定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或者使用证明。
来源:河南法制报
第十七条 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大麻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公安、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部门开展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巡查。
第十八条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及其制品。
禁止违反规定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或者使用证明。
来源:河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