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参与社会性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并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公路、水路、铁路、航空、城市公共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宣传禁毒知识。
第十六条 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酒吧、会所、茶馆、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场所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张贴或者摆放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知识培训,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来源:河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