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禁毒条例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队伍和专业力量建设,保障禁毒工作需要。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统筹推进禁毒教育基地、戒毒(康复)场所、毒品查缉站、毒品情报中心、毒品实验室等禁毒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有关标准配备禁毒装备。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禁毒委员会应当加强禁毒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禁毒信息综合管理平台,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开展毒品预警、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交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禁毒工作相关的信息和数据及时、准确汇入禁毒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同步刊登在《河南法制报》2022年8月09日04版)
(河南法制报记者 张杰 )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