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禁毒条例
第三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收治戒毒人员,应当对其身体进行检查;除出现病情、伤情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送医疗机构救治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外,应当依法收治。
对患有严重疾病、身体残疾或者传染性疾病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由专门收治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场所或者设置专门区域收治。
有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收治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场所。
第三十三条 被依法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是未成年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抚养人、扶养人、赡养人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同时,应当将未成年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情况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其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通知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对未成年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及时将安置情况书面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通知吸毒人员。
(同步刊登在《河南法制报》2022年7月08日05版)
(河南法制报记者 张杰 )⑪